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泌检刑诉刑抗〔2018〕4号
泌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726刑初171号书对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裁定):被告人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认定罪名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影响量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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