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宁浦检诉诉刑抗〔2020〕1号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111刑初10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志伟、段利浩等10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孙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段利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遵琉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毛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亚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利浩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段利浩系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投案,其投案理由系被网上追逃,到所了解情况,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解称自己未参与诈骗、对其他被告人如何通过香港泰安平台实施诈骗及获利情况均不清楚,被告人段利浩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理后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段利浩虽投案但未及时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
综上所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刑初10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利浩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志伟、段利浩、遵琉方、毛震、李亚楠、刘小虎、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旭现取保候审于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王孟乡石拐村39号;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蒋东村;被告人徐某某一现取保候审于住河南许昌市椹涧乡宁庄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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