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孙晓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宁鼓检诉诉刑抗〔2019〕1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8)苏0106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晓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晓超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晓超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何某甲与其结婚,以及以找工作、购买部队福利房、介绍工程为由骗取他人财物14万余元等行为,均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主观故意下实施,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超冒充军人在多起事实中既骗取财物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且骗取财物的犯罪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其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该部分事实在法律适用上产生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从而对被告人孙晓超按照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首先,本案判决书认定的第3-8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晓超以冒充军人身份的手段,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既构成诈骗罪,也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出现法条竞合,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晓超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4万元,已经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即便认定“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诈骗罪是重罪,判决书认定的第3-8笔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本案判决书认定的的第1-2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晓超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何某甲与其结婚、承诺给芦某某、何某乙等人安排部队工作,伪造加盖部队公章的“上岗分配决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是多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出现法条竞合后应当从一重处罚,如果将整体行为评价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罪,则放纵了其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的情节;而如果将整体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一罪,显然不能全面评价其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故本案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707号刑事判决书定性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

被告人孙晓超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