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洮市检刑检诉刑抗〔2019〕6号
洮南市人民法院以(2018)吉0881刑初196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判决(裁定):孙某某,一审宣告刑证据不足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印章罪,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2013年1月27日,洮南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开会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实际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被告人孙某某系冒用他人名义私刻公司印章。
2、被告人孙某某明确供述指使现金员李某乙在洮南市**大楼门前私刻的公司印章。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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