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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某玩忽职守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砀检诉刑抗〔2018〕11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刑初287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判决: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侦查部门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25日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到本院接受询问,经教育其交代了犯罪事实。与砀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接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基本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侦查部门在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到案之前,已经获取了张某某、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掌握了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因此,被告人孙某某不能认定为自首

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某某在履职过程中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砀山县**镇**路**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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