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西检公诉诉刑抗〔2015〕8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94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被现行抓获,故根据上述规定,不应认定其构成自首。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25日
附: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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