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甘检公诉诉刑抗〔2020〕10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11刑初29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诈骗罪一案做出判决: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量刑并无不当,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属量刑不当。该判决以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为由认为本院量刑过轻,最终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该理由不成立。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作为诈骗罪基本犯罪事实予以评价,不能作为额外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评价。被告人在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本案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量刑,量刑并无不当。该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属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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