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瓦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以(2020)辽0281刑初190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亦表示自愿认罪,愿意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接受刑罚处罚。原审法院是在认定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上作出该判决。但该判决作出后,孙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故被告人孙某某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不存在,对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而据以量刑的依据不充分,最终导致原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决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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