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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孙某某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霍邱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刑初54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判决:孙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应当认定孙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2013年2月26日,孙某某领取了其冒用他人名义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现霍邱农商银行**支行)申请的30万元贷款后,将该笔贷款挪作他用,没有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途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至今未归还该笔贷款,且无还款意愿。

第二,2013年3月7日,孙某某领取了其冒用他人名义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现霍邱农商银行**支行)申请的40万元贷款后,将该笔贷款用于归还其所欠的银行贷款,没有投入实际的生产经营,至今未归还该笔贷款,且无还款意愿。

第三,在将该上述两笔合计70万元的贷款使用1年后,2014年5月23日,孙某某与其债务人李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偿还该两笔贷款,李某某至今未归还该两笔贷款。

综上所述孙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虽与李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此为由拒绝还款,但该协议不能对抗相对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孙某某应实际承担两笔贷款的还款责任,结合孙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可以认定,孙某某对李某某不能归还贷款的结果是明知的,因此可以认定,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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