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河检诉刑抗〔2020〕2号
河间市人民法院以(2019)冀098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200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受李某某雇佣,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与张某某、宁某某等人交接、收发《借款合同》、核算利息、统计集资款本息等工作,并有部分社会公众通过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参与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6985000元,除支付部分本金、利息外,尚有521人的本金共计125323261.62元不能归还。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其在李某某非法集资过程中,从事多种帮助工作,虽系从犯,但其起的作用较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被告人孙某某受李某某雇佣,在李某某非法集资期间领取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但该判决主文中未写明。
综上所述,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判决未对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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