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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孟明亮盗窃案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19〕72号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104刑初第84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孟明亮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孟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孟明亮违背具结的行为导致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对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本院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商定的结果向一审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得到一审法院采纳,被告人孟明亮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无正当理由上诉。

2、被告人孟明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时间间隔较短,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除最后一次故意犯罪导致其构成累犯情节外,还具有故意犯罪前科情节。结合其在本案中的有关情节本应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主刑。由于孟明亮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包含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量刑建议愿意接受,故在值班律师的帮助和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后,孟明亮以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行为是对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具结书的违背,系“虚假认罚”,显然不能认定为自愿认罪认罚。由于孟明亮的上述行为导致一审判决对该量刑情节认定错误,致使对孟明亮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被告人孟明亮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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