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宝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宝丰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04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以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季某某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获得从轻处罚后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应当从重处罚
1、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提出了从轻的量刑建议,将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宝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对其从轻的量刑建议,于2020年6月24日以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季某某以原判刑罚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既遂金额仅有**易贷公司的数额,认为**金服公司的犯罪数额只有未遂,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事实已经同案陈某某、党某某等19人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被告人季某某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被告人季某某在**金服公司同案的党某某、付某某等人以及**易贷公司的同案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判决来看,**金服公司同案党某某涉案金额为123424元,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宝丰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贷公司同案杨某某、朱某某被认定为主犯,涉案金额为67550元,宝丰县人民法院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季某某在**易贷公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比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被告人季某某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已经得到从宽处罚,但该案判决后,被告人季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应当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季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宝丰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季某某已经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但仍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应视为对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原从轻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对被告人季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宝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1刑初78号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季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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