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蓬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蓬莱市人民法院以(2018)鲁0684刑初29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宋某某具有三种从重处罚的情形,除坦白外,再无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居住于蓬莱市**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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