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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迎检刑诉刑抗〔2018〕26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2018晋(0106)刑初393号书对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如下:“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判处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宋某某、张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系从犯,宋某某部分退还违法所得判处缓刑,张某某等三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但由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234.5万,远远高于其他几名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对张某某和吸收金额有较大差异的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其他同案犯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能体现《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量刑不均衡,显然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定性准确,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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