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朝县检公诉诉刑抗〔2019〕6号
朝阳县法院以(2019)辽1321刑初67号书对被告人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抗诉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宝某某构成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宝某某系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的首次讯问中虽供述其和被害人李某某打在一起,但否认被害人肩膀处的伤是其造成的。虽在庭审中宝某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但其经传唤到案,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中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轻。
被告人宝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未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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