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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尹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成金检公诉诉刑抗〔2019〕7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2019)川0106刑初8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本案不区分主从犯,按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量刑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家属均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性质、情节及法律适用等与本院起诉书一致、且本院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本院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也未说明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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