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部一诉刑抗〔2019〕2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于同日以(2019)鲁072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中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以原判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人尹某某不认罚,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本案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并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审理的程序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抗诉理由如下:
一、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机关与其签署的对其从宽处罚的法律文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有效性。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3.46mg/100ml,根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应当在三到四个月选择量刑起点,且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尹某某应处拘役四到五个月并处适当罚金的刑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其提出了拘役三到四个月并处适当罚金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尹某某以一审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与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基于认罪认罚从宽而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去了成立的事实基础,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一审法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属程序错误。被告人尹某某以一审判决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以其行为和诉求表明其不认同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的刑罚建议和处罚,而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失去了审理程序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三、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危险驾驶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处拘役四到五个月并处适当罚金的刑罚,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属于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并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审理的程序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被告人尹某某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四到五个月并处适当罚金的刑罚。为维护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附: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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