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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峰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峰检公诉诉刑抗〔2019〕3号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6刑初119号书对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判决申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申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李某某撞伤,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就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申某某赔偿李某某90564.37元,并于同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但直至今日,申某某未履行判决,李某某未得到任何赔偿。

二、2018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开庭审理,申某某当庭供述其靠电焊手艺打零工每月收入两三千元,该供述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致。另外,在侦查阶段,申某某曾表示愿意赔偿李某某六万元,但因李某某不同意,未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证据证实申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但直至刑事判决前,也未对李某某进行任何赔偿。虽然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从事发到被追究刑事责任长达三年半的时间内,李某某在身体、经济、心理上都遭受了损失,其也未对申某某表示谅解,社会矛盾未得到化解。

综上所述,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申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住峰峰矿区**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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