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襄检刑诉刑抗〔2019〕1号
襄汾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102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抗诉。理由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崔某某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系醉酒后驾车,且肇事后逃逸,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显属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适用刑罚与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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