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6)赣0192刑初35号书对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本案是因公司业务人员争抢客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江西驰源经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本公司员工引发的纠纷后不是去妥善地、平和地与对方沟通,而且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调处矛盾的情况下竞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群殴他人,并且亲自手持钢筋殴打他人,情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至此,左某某并未收手,在约一小时后为了报复,又指使一伙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杀伤性的铁棍等凶器公然对对方的A3馆进行打砸,砸坏吉利汽车以及办公用品价值5万余元,可见其犯罪情节之恶劣。
被告人左某某纠集他人在公众场所手持铁棍等凶器殴打他人,并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他人的经营场所公然打砸,并且威胁、恐吓对方A3馆的业务人员,致使部分人员害怕被迫离职,在国际汽车城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辖区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被告人左某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其未主动交待打砸人员的身份情况,不足于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12月24日案发,被告人左某某在时隔近一年后即2014年11月27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当天,左某某并未立即主动交待其手持钢筋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把责任归究于对方,试图混淆是非。而且最重要一点,左某某对指使他人打砸A3馆一事予以否认,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前均不认罪。在庭审中,虽然表示自愿认罪,但其并未主动交待其他打砸人员的真实身份,其认罪、悔罪不彻底,不足于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悔罪表现不彻底,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