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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巫某某诈骗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检诉刑抗〔2020〕1号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巫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法定量刑情节不当,确有错误。

一、被告人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巫某某身为公司设计师没有收取客户装修款的职责,其虽曾向公司财务人员索要收款收据,但理由是向被害人任某某收装修款,而此时任某某的装修款已被巫某某私下收取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在其向财务人员索要收款收据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虽然被告人私下收取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装修款时开了收据,但公司并未授权且不知情。

2.被告人巫某某利用身为公司设计师的工作之便,首先在公司财物人员处骗取空白收款收据,后又虚构公司让其催款的事实,隐瞒筹集赌资的真相,使得三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公司指派巫某某收款,后主动交付财物,所骗钱款全部被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3.即使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因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对象是公司财产,对此最高法指导案例中已有认定。

综上,被告人巫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无收款职权亦未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巫某某未自动投案,被抓时并不知公司报警,且到案后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依法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法定量刑情节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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