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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诉刑抗〔2020〕2号

临泉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2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庄某某以法院应当判处其缓刑等理由,提出上诉。

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自临泉县城关镇爱心医院附近辅道倒车至城中南路,后又驶入对面辅道,与停在其后方的皖******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轻微受损。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2.0mg/100ml。后皖******车主声张案发。

经审查认为,公诉前被告人庄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12.0mg/100ml。,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应依法从重处罚,且庄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庄某某对量刑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附: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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