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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平检公刑抗〔2020〕1号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以(2019)闽0628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庄某甲虚构事实,意图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庄某甲被查获时并未正在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其提出“驾驶摩托车回到家中继续饮酒,后步行至现场才被查获”的辩解,认为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证人庄某乙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侦查实验等证据与被告人庄某甲在侦查阶段三次“回到家中没有继续饮酒”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回到家中继续饮酒”的辩解不能成立,该辩解是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虚构的。一审判决经审查后也认定被告人庄某甲“回到家中继续饮酒”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见,被告人庄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虚构事实

2.被告人庄某甲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

被告人庄某甲在侦查阶段先是作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作出无罪辩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均拒不认罪,一审宣判后又当庭表示对判处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服,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毫无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某甲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属量刑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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