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城阳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称自己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并持刀刺向被害人左胸部,因他人阻拦及被害人躲避未实施成功。之后翻供,称自己持刀仅是为了吓唬被害人,并无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该翻供供述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且在一审判决前一直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庞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虽然犯罪未遂,但庭审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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