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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利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28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且利川市人民法院采纳我院的量刑建议对康某某依法从宽处罚。但康某某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20年7月5日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承诺,应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因此利川市人民法院基于其认罪认罚而作的从轻判决基础现已不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律效力,随意反悔有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信力,康某某不应当获得从宽处理,不应当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利川市**路**号。

2、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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