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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吉标滥用职权、受贿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埇检诉刑抗〔2017〕4号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以(2016)皖1302刑初944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吉标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吉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张吉标在灵璧县三路段的路灯基础施工及采购项目中不是决策者,路灯间距没有相关标准,负责该工程项目不是其职权范围以内的权利,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认定张吉标违规收取投标企业会员费部分上缴财政,是一种滥收费行为,投标企业缴纳的会员费不应当认定为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宜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张吉标滥用职权犯罪未予认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灵璧县**采购中心作为业主单位,被告人张吉标作为**采购中心的负责人,具有履行规定的职责,而其在灵璧县三个路段的路灯基础施工及路灯采购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无规划、无预算,未经公开招标,直接安排**公司施工,后为施工企业补办邀标手续用于验收和结算,造成路灯过密,被媒体报道后拆除,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8762.9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吉标违规决定以会员费名义收取投标企业加密锁费用,给投标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500元,后被媒体报道停止收取,已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该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吉标的滥用职权犯罪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吉标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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