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虞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虞城县人民法院以(20**)豫1425刑初7**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一审宣告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宣告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关于张某甲部分量刑适当,定性准确;有关张某某部分,定性准确,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张某甲同意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张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在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环节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多次拒绝在审讯笔录上签字,另张某某涉案金额较大,且有前科,适用缓刑量刑畸轻。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认定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综上所述,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中,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系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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