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双检诉刑抗〔2020〕3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2020)湘0502刑初47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王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袁某某与王某某积极联系,双方在微信中洽谈购买毒品的重量、毒品价格并最终以此价格完成毒品交易,王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是组织策划的作用,积极联络上下线毒品交易的重要一环。因此,应认定为主犯;而双清区人民法院对于王某某系从犯的情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该一审判决对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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