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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含检刑抗〔2017〕02号

含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05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决违法所得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对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胡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妻子)于2016年7月15日与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所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胡某某承租**镇**街**城**楼**层北楼12.5间房屋,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本案赌场位于该租赁房屋范围内)。该租赁房屋由石某某平时开设网吧和**电子游戏厅。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与石某某合谋,约定由张某某以4000元价格租赁石某某的**电子游戏厅门面房用作开设赌博机场所,并由石某某具体在赌场经营管理,张某某每天支付给石某某100元报酬,并视渔利情况与石某某额外分成。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均供述4000元房租款已于2017年1月中下旬由张某某给付石某某,被查获时已赌博获利150元。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给石某某的4000元房租,是双方合谋以该房屋开设赌场的场地租赁对价。被告人石某某明知张某某租赁房屋用于开设赌场,仍将房屋出租并从中渔利4000元,另外2017年1月27日晚该赌场被查获时已获利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违法所得合计4150元,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一并予以追缴。

该判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仅认定赌博获利的150元,对石某某非法所得4000元房租款未予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规定。 

综上所述,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石某某所获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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