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海检公诉诉刑抗〔201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8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贺某某受贿一案判决:一、被告人贺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罪名无误,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系立功。被告人张某某检举揭发同案犯胡某某具有其他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本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海淀法院追加起诉,但经海淀法院审理,在本案判决中对该起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因此,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依法不属于查证属实,不应认定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系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0日
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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