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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七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20〕22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等7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判决:张某甲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何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卢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张某乙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锟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马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邓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刑期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无不当。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起诉书认定的罪名、事实以及本院建议的刑期均无异议,法院也在本院建议的刑期幅度之内对上述三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但判决书后上述三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对其前期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当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对其相应的从宽处罚幅度也应当取消。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应当取消因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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