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乐检三部诉刑抗〔2020〕1号
乐平市人民法院以(2020)赣028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820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罪名错误,理由如下:
乐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乐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一人卖淫、介绍二人卖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以本院指控罪名不当,同时对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一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卖淫罪一案的判决,罪名认定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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