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通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9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本院依法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通江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从宽处理,但张某某现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通江县**镇**巷,联系电话1880097****、156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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