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检公诉诉刑抗〔2019〕5号
黑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辽0726刑初273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对判决的分析意见
本案中认定危险驾驶罪事实正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判决仅判决了拘役,未对附加刑进行判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本案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