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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6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失火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判决中未对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较轻”予以认定,即在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其余材料与一审无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6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建华涉嫌失火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建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失火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判决中未对被告人张建华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较轻”予以认定,即在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建华有期徒刑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建华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其余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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