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瑶检诉刑抗〔2018〕5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102刑初65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三日应予折抵刑期。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判决执行的刑期计算,属认定法律事实的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不应认定为“因本案”。

法院判决书认定,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与合肥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民警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通过工作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东区菜市场附近心缘会所出租屋内有吸毒嫌疑,并在该屋内查获涉毒嫌疑人及少量毒品、冰壶一个,公安人员遂于2018年3月29日对查获的全部人员包括张某某本人以吸食毒品行政拘留,后在侦查中,通过会所老板童某某及收款账单及吸毒人员证言,证实该吸食场所系张某某租赁并提供,遂于4月11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刑事立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与其吸食毒品并非同一行为,该判决认定“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

二、被告人张某某被行政拘留日期不应予折抵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是基于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后于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立案,是另一犯罪行为,二者不能认定为同一行为,其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不应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102刑初65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在执行刑期中予以扣除,属认定法律事实错误,导致刑期执行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