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沙河市人民法院以(2019)冀0582刑初106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夜间驾驶车辆未尽注意义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姚艳军(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选择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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