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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虞检三部诉刑抗〔2019〕1号

虞城县人民法院以(2019)虞1425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适用法律错误:

1、本判决所确定的刑期,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条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2017)豫142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限从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止。虞城县人民法院(2019)虞1425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上两份刑事判决书至少说明了两个事实:其一: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人张**业已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二:虞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发生在柘城县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确定的缓刑考验期间。以上事实,虞城县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及判决表述部分已经予以明确的认可,并且在判决部分明确表明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8日(2017)豫142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但是在最终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过程中,依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使已经确认撤销的刑事判决继续得以施行。一方面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之规定,另一方面有失判决文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明显与判决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不符。判决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条款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触犯本法条规定的被告人,在刑罚的适用规定中,附加刑中并没有没收财产之规定,在虞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适用刑罚的时候,亦没有判决没收财产。在此情况下,判决书错误引用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明显不当: 

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白超杰与张**达成协议,取得了白超杰的谅解,故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依据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被告人张**具有坦白情节,履行了执行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张立君的谅解。此量刑情节与柘城县人民法院所确认的量刑情节除坦白外并无特别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为保证量刑的准确性与统一性,理应与柘城县人民法院适用类似的刑期,况且本案被告人张**在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期间,相较于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期间具有其它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拒不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的还款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等。故而,在二者罪名相同、情节类似、且被告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仅仅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属量刑明显不当。

三、规避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为达到被告人张**适用缓刑之结果,将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判处拘役,而后引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仅就法律条文的引用而言,似没有不当之处。但将本应适用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拘役予以处罚,具有为适用缓刑而适用缓刑规避法律适用的嫌疑。

四、重复引用法律条款:

虞城县人民法院(2019)虞1425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书两次重复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重复适用法律条文,有失法律文书所应具有的严肃性与严谨性。

综上所述,虞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规避法律适用,重复引用法律条款。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彰显法律文书的严谨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抗诉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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