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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新检诉刑抗〔2019〕6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402刑初149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971.35元。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场合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翟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翟某某的腹部刺伤,致使翟某某的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情节恶劣。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于翟某某的经济损失未给予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情节未作充分考虑,违背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原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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