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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谷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甘谷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对我院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务琐事随意殴打家庭成员,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并得到李某某谅解又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主观恶性较小,为了有利于家庭生产生活,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具体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连续故意殴打妻子李某某。起初在麻花屲(地名)大路时先将李某某从头发上撕倒在地,后朝其身上用脚乱踢,并从头发上撕住在路面拖拉。在李某某被人劝回家后又持木棍乱打直至棍断。后李某某顺手拿铁锨欲反抗时,被告人张某某夺过铁锨继续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经张某某父亲制止才停手。综上,虽然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被告人张某某毫不顾忌家庭成员关系,两次三番持械殴打妻子李某某,情节恶劣。从结果来看,因被告人张某某殴打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某八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后果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某行为不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量刑畸轻。从量刑情节具体分析:第一、尽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殴打李某某的事实,但其对具体的殴打细节采取避重就轻,回避的态度。第二、案发后张某某虽然参与救治李某某并支付了医药费。但案发当时未积极有效救治,直至第三天在李某某父亲的强烈要求下才共同送往医院救治。第三、对卷中谅解书经我院审查,系2019年6月28日在张某某的要求,李某某以协议离婚并进行民事赔偿为条件所写。当时为防止张某某反悔,李某某暂扣了张某某身份证及两人结婚证。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无明显悔罪表现,且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夫妻关系,致使李某某丧失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李某某已于2019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以上量刑情节,在庭审中我院已向法庭说明。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任何法定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严惩家庭暴力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住甘谷县**乡**村**号。

2.李某某询问笔录、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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