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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黄岛检公诉刑抗〔2019〕4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8)鲁0211刑初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为,被害人先打被告人,被告人退让过程中在被害人对其殴打时进行反击,有防卫的性质,伤害的故意不明显。结合被告人供述及监控录像,虽然系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有防卫的性质,但不能以此否认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在退让过程中连续击打被害人二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时的心理有过供述,“我被打恼了,我看到他又要用脚踢我,我也用脚踢他,接着我用右拳打了这个司机左下巴附近一拳”,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该判决认为,从检验报告来看,被告人拳击被害人下颌部未造成明显损伤,从打击部位、力度、行为方式来看,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结合被告人供述及监控录像,虽然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下颌部未造成明显损伤,但被告人一拳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从打击力度来看,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后不付车费强行下车离开是本案案发的直接起因,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且案发后一直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该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2018)鲁0211刑初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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