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蜀检诉刑抗〔2020〕43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104刑初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刑期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但被告人张某某以量刑过高提出上诉,系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反悔,那么上述判决畸轻。理由如下:
一是从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对张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后的量刑建议可见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精准。张某某的上诉无正当理由。
二是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件审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在具结书中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累犯从重情节,并认可本院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10000元的量刑。现张某某以量刑过高提出上诉,系违背认罪认罚承诺。那么对张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其相应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取消。
三是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系累犯,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左右。
综上,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应当取消因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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