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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穗越检诉刑抗〔2020〕Z1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粤010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敲诈罪、强奸罪一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存在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1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性爱照片在被害人亲属群和被害人工作单位对外公共邮箱大肆散发,以此威胁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告人的卑劣行径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毁损,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害人女儿也因本案患上严重抑郁症休学在家。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且仅判处五千元罚金,罪责刑不相适应。

(2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交付敲诈款项时不顾被害人正处于生理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结合其作案背景,本案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仅在强奸罪法定最低刑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恶劣,一直拒不认罪,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未获得被害人谅解,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涉及的两个罪名均在法定最低刑量刑明显畸轻,且罚金数额过低,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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