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鞍西检公诉诉刑抗〔2014〕7号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对张某某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遗漏罚金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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