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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抚检公诉诉刑抗〔2020〕2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6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杜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骗取抚宁信用联社2000万元贷款,属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七种情形的第一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

第一,在本次贷款之前,张某某个人所有的抚宁县某某制灰用灰岩矿在抚宁信用联社的贷款已无力归还,应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抚宁信用联社客户经理部工作人员张某甲证实,某某岩矿的贷款2012年到期后没还上,张某某又以抚宁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2000万元;本次2000万元贷款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于偿还所承接的抚宁县某某制灰用灰岩矿在我联社的1590万元贷款以及矿山电力、道路、生产线建设”,明确证实张某某是借新还旧。以上两点事实充分证实张某某等人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足以认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第二,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大量骗取资金。张某某在实际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上,私自将自己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取得高额贷款资质,制作虚假验资报告,虚假增资至1500万元;被抵押的采矿权属于某某矿业,张某某等人不具备处置采矿权的资格,却伪造《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协议》等抵押手续将某某矿业的采矿权抵押,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举报人也因此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某提交了三名被告人为公司股东并由三被告人签字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贷款材料,相关贷款材料均为张某某伪造,杜某某、贾某某不是股东而以股东名义签字并参与办理贷款。三被告人通过以上欺骗手段,从抚宁信用联社骗取了2000万元资金。

2.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三被告人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和应当判决的量刑差距悬殊,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构成贷款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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