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浦检公诉诉刑抗〔2020〕11号
浦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浙0726刑初8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张某甲量刑畸重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案系因校内琐事引发,整个互殴过程不到一分钟,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且只有互相推搡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及以上损害后果。
综上,认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张某甲系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坦白等多个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本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的规定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
二、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甲酌情从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张某甲酌情从重的主要依据是张某甲纠集了未成年人参与斗殴,但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在案证据证实张某甲叫了张某乙、方某某、黄某某三人,黄某某叫了王某某,被叫来的四人中仅有王某某一人系未成年,但王某某和黄某某在斗殴之前已离开,未参与互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应对张某甲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院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采纳,一审法院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和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依法采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然而,一审法院既在本院量刑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不予采纳,又未说明理由和依据,显然与法不符。
四、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确立的量刑指导原则: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从一审法院已判决的同类案件上看,类似案件基本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左右量刑,同一法院类案不同判,有失公允。如:李某某聚众斗殴案(2017)浙0726刑初699号判决书,李某某也系刚成年,聚众斗殴积级参加者,且造成轻微伤后果,一审法院仅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丙等五人聚众斗殴案(2020)浙0726刑初31号判决书,持工具参与聚众斗殴,也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张某甲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采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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