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检一诉刑抗〔2020〕5号
萧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3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一案判决: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我院提出对其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张某某同意该量刑建议并签署了具结书,我院以萧检检一刑诉〔2020〕36号起诉书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萧县人民法院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适用缓刑、量刑畸重为由上诉。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未能如实供述其聚众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挑起事端,纠集十余人与韩某某等人在公共场合斗殴,且造成两人轻微伤,张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不宜适用缓刑,萧县人民法院对其未适用缓刑并无不当;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萧县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最低刑期量刑,不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形。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其行为违背了具结,系虚假认罚,且因虚假具结不当得利,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萧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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