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乐检公诉刑抗(2019)第 1 号
乐平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13日以(2019)赣02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6月13日将该判决书送达我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给被害人许春武。该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首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获得天新人才公寓的外墙漆工程,取得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此后又以虚构该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的行为应是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其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是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从本案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在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将所得钱财用于本人归还以前赌博违法行为的欠款,事后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离开乐平并与被害人脱离联系。
综上所述,乐平市人民法院(2019)赣02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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