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302刑初12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罚,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上诉表示不服判决,请求改判并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证明其已不愿接受原审司法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和判决,不属于“认罚”,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适用条件,不应认定其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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