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辽弓检公诉刑抗〔2017〕1号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10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单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属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为105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取得贷款时便属于犯罪既遂。在立案前偿还了部分贷款,该部分不能认定为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立案后又偿还了其余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979960.17元,利息人民币3595501.61元,总计人民币9575461.78元贷款,该部分应认定为积极返还赃款,挽回经济损失,造成的损失额应认定为5979960.17元(本金)。
综上,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单处罚金,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9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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